昨(14)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
5月1日起
泸州公积金贷款政策延续使用
根据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泸市公积管〔2023〕2号)要求,大力支持我市职工住房消费,2023年5月1日起,公积金贷款政策延续使用,有效期3年。现将我市具体贷款政策详解如下。
01
住房套数认定
“认贷不认房”,即仅看职工家庭是否有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再查询职工家庭名下住房。
首套房:缴存职工家庭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无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套房:缴存职工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无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但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最高贷款额度
实行首套房二套房同等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
最低首付款比例
首套房:所购住房为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套房:所购住房为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最长贷款年限
男性贷款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65岁,女性贷款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60岁。
期房贷款、现房直贷: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二手房(房龄不超过20年):最长贷款期限为25年,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且贷款年限不超过所购住房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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